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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1 10:16:26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单位有一笔银行贷款利息支出,税务初步认定为不能所得税前扣除,原因是我们有未到位的投资额,但是我们提出的疑问:我们这笔投资额公司章程写明是2037前到位,前期的要交的部分也按章程规定缴足。根据国税函2009 312号文件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的资本额,该企业对外借款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的利息,不能税前扣除。但是我们这笔投资额章程约定是2037年之前缴足。所以并不属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的情形,那相关的银行贷款利息应该可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该企业具体情况是否符合国税函〔2009〕312号文件规定,请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