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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1 10:43:19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司去年发送一批原材料交由南京一供应商进行加工,加工过程中,质量不达标,并且原材料损坏,现双方针对原材料损坏一事进行沟通。双方争议如下:
1、我方要求对方直接支付赔偿款,我方开具收据。
2、对方声称,由于支付赔款后,该批原材料归属权转移给对方,应认作销售给对方,认定该行为为销售行为,我方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对方做销售折让,下次加工费发票中少开该部分金额(是否涉及到不合规事项)
我司认为第三点肯定是不正确,但现在就1、2点产生争议,无法判定是否为销售行为,按照正常来说只需开具发票,想问下领导是否认定为销售行为并需要开具发票给对方,认定遵循的规定是参考哪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规定:
第三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