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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交易中,是否需要再进行协定待遇备案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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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2 14:42:7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在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交易中,若非居民企业满足《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第五条第2款的规定,即转让方非居民企业为香港税收居民,被转让企业的不动产占资产比例小于50%,且双方股权持股比例小于25%。


在此情况下,非居民企业就交易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股权转让事项,并提交7号公告所需的资料后,是否还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的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并进行协定待遇备案?


我们理解不需要再报送《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一方面由于35号公告是在非居民企业直接转让境内资产且需要享受协定待遇的情况下,才适用该公告的要求。对于符合7号公告第五条第2款规定的情况,交易本身为间接转让而并非直接转让;另一方面,35号公告第3条规定非居民纳税人可在纳税申报时,按照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对于符合7号公告第五条第2款规定的情况,没有纳税申报环节,因此也不应需要再进行报送《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


基于上述理解,我们认为提交7号公告所需的资料后,不需要再报送《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及申请协定待遇免税备案,还请确认我们的理解是否正确,谢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规定:

五、与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相关的整体安排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公告第一条的规定:

(二)在非居民企业直接持有并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情况下,按照可适用的税收协定或安排的规定,该项财产转让所得在中国可以免予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规定:

第三条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采取“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非居民纳税人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可在纳税申报时,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自行享受协定待遇,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并接受税务机关后续管理。

第五条 非居民纳税人自行申报的,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且需要享受协定待遇,应在申报时报送《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见附件),并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第六条 在源泉扣缴和指定扣缴情况下,非居民纳税人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且需要享受协定待遇的,应当如实填写《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主动提交给扣缴义务人,并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扣缴义务人收到《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后,确认非居民纳税人填报信息完整的,依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和协定规定扣缴,并如实将《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作为扣缴申报的附表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非居民纳税人未主动提交《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给扣缴义务人或填报信息不完整的,扣缴义务人依国内税收法律规定扣缴。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留存备查资料包括:

  (一)由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开具的证明非居民纳税人取得所得的当年度或上一年度税收居民身份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享受税收协定国际运输条款或国际运输协定待遇的,可用能够证明符合协定规定身份的证明代替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二)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资料;

  (三)享受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条款协定待遇的,应留存证明“受益所有人”身份的相关资料;

  (四)非居民纳税人认为能够证明其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非居民纳税人对《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填报信息和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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