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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4 11:36:44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财产原值,按照下列方法确定:……(二)建筑物,为建造费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问:销售非住宅,非自建,没有购房发票,财产原值可以按评估报告的重置成本扣除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8年第707号)第十六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财产原值,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有价证券,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建筑物,为建造费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三)土地使用权,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四)机器设备、车船,为购进价格、运输费、安装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其他财产,参照前款规定的方法确定财产原值。
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方法确定财产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财产原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