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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2021年预付账款,对方一直未发货,21年起诉至法院,年末公司根据诉讼中对方情况,认为该款项已收不回,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22年4月法院判决对方10日内付款,截止2022.5.30对方一直未付款。经强制执行,法院于22年8月裁定终结执行,对方无财产可供执行。
1.对于该损失的发生时间是付款发生的2021年,法院 判决的22年4月,还是法院裁定的2022年9月,2011年25号公告只说了损失发生年度,但是实际业务确实存在多个时间,究竟如何认定?总局有无明确的规定?
2.对于该损失申报年度是在21年还是22年?
请直接给明确的回复,不要引用2011年25号公告部分条文,让我们判断。谢谢!!!
公司2021年预付账款,对方一直未发货,21年起诉至法院,年末公司根据诉讼中对方情况,认为该款项已收不回,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22年4月法院判决对方10日内付款,截止2022.5.30对方一直未付款。经强制执行,法院于22年8月裁定终结执行,对方无财产可供执行。
1.对于该损失的发生时间是付款发生的2021年,法院 判决的22年4月,还是法院裁定的2022年9月,2011年25号公告只说了损失发生年度,但是实际业务确实存在多个时间,究竟如何认定?总局有无明确的规定?
2.对于该损失申报年度是在21年还是22年?
请直接给明确的回复,不要引用2011年25号公告部分条文,让我们判断。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