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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5 14:34:26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规定:
第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在开业或者设立一年内依法建立工会组织。
企业、事业单位开业或者设立一年内仍未建立工会组织的,自期满的第一个月起由所在地的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或者乡镇、街道工会按拨缴工会经费标准的规定收取筹备金,并协助、支持职工组建工会,待工会建立后,按照工会经费管理规定的比例返还给基层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