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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红字发票是否需要备注项目名称和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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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6 14:47:8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根据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文件附件第三章第一节第一条的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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