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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4 12:7:13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文件中的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其中这里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1+9%)计算的,还是按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9%)/(1+9%)计算的呢?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规定:“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
第五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规定:“第五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三、根据《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第五条规定:“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第六条规定:“在计征上述税种时,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税。
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一条的规定:“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