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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1 17:17:15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七、(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请问上述文件的“销售额”是指增值税的销售额吗,假设我司2019年12月预收2020年的租金并开票,按增值税口径属于当年2019年的销售额,按企业所得税则属于2020年的销售额。请问加计抵减政策的销售额口径是按增值税还是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因此,建议您查看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另外,在计算四项服务销售占比时,销售额中包括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销售额,不需要剔除免税销售额。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核定。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