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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票红冲后,发票应由哪方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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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24 15:4:11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们是购买方,7月发票已认证抵扣,八月份发票红冲,红冲后原发票应销售方保存还是购买方保存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第二十五条 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本规定所称认证,是税务机关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对专用发票所列数据的识别、确认。本规定所称认证相符,是指纳税人识别号无误,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一致。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购买方已经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具体事宜建议您也可以联系您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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