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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24 15:21:42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7号 第三十四条"同一个清算项目, 可以将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全部分摊至计入容积率部分的可售建筑面积中,对于不计容积率的地下车位、人防工程、架空层、转换层等不计算分摊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按此规定纳税人是否可以选择不计容积率的地下室车位分摊地价?
如将“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全部分摊至计容可售建筑面积,则不计容的地下车位等不得计算分摊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如将“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全部分摊至全部可售建筑面积,则不计容的地下车位等也应计算分摊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