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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26 16:27:19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您好,来询收悉!印花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在书立或领受时确认。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领受房屋产权证时应按照“权利、许可证照”缴纳印花税。因此,您应分别在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和领受房屋产权证明时确认纳税义务并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文件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规定:“第七条 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立据人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
权利、许可证照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领受人按件贴花五元。”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第四条规定:“对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