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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工程项目施工队承包部分施工任务如何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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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26 18:51:35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公司在境外承揽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将部分施工任务承包给现场工人班组组成的施工队(已办理个体工商户执业执照),我公司核算要求各项成本支出都需要取得符合规定的票据。现该个体工商户施工队承揽的是境外工程,按照增值税税法规定,境外施工免征增值税。我公司又要求取得发票作为入账依据,请问,该个体工商户施工队能否到税务局代开免税的境外施工发票,同时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六条规定:需要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三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三)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四)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五)从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提示:个人所得税由工人班组施工队(属于居民个人)按“经营所得”项目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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