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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结算公司交易登记系统目前不具备植入限售股成本原值的条件)的规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退税,请问这个交易我们可以申请退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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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2 15:33:28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公司是一家2016年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新三板企业,当时股改挂牌时按净资产折股(股改前后注册资本没变),公司各股东的持股原值都是1元,公司股票在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及中原证券公司托管。由于一股东个人原因(岁数太大),他将其持有的股份转让给他爱人了,2019年9月4日,他将其持有的300万股份按每股1元以盘后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其爱人,中国结算公司根据财税(2018)137号第三条及财税(2009)167号第三条规定在该股东交易时代扣了51万个人所得税(300*1-300*0.15)*0.2,视同转让的限售股没有成本,我们当即向中国结算公司提出异议,中国结算答复说可以按照财税(2018)137号第三条及财税(2009)167号第五条第一款(中国结算公司交易登记系统目前不具备植入限售股成本原值的条件)的规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退税,请问这个交易我们可以申请退税吗?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7号)规定,二、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三、2019年9月1日之前,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按照现行股权转让所得有关规定执行,以股票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由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自2019年9月1日(含)起,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的个人所得税,以股票托管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由股票托管的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具体征收管理办法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规定,三、个人转让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本通知所称的限售股转让收入,是指转让限售股股票实际取得的收入。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合理税费,是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五、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和证券机构直接扣缴相结合的方式征收。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的税款,于次月7日内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一)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证券机构按照股改限售股股改复牌日收盘价,或新股限售股上市首日收盘价计算转让收入,按照计算出的转让收入的15%确定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以转让收入减去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适用20%税率,计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额。纳税人按照实际转让收入与实际成本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与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税额有差异的,纳税人应自证券机构代扣并解缴税款的次月1日起3个月内,持加盖证券机构印章的交易记录和相关完整、真实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报并办理清算事宜。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按照重新计算的应纳税额,办理退(补)税手续。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事宜的,税务机关不再办理清算事宜,已预扣预缴的税款从纳税保证金账户全额缴入国库。……

    因此,建议您参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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