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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合伙人退伙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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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2 15:58:5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您好!

我是有限合伙企业,我的一位公司制合伙人退伙500万(未实缴)一位新公司制合伙人入伙500万。有签订退伙、入伙协议。

我想请教一下:

1、这两位合伙人是否需要缴印花税?

2、如果应交印花税,计税基数是多少?

3、如果应交印花税,必须是我有限合伙企业在我的注册地税局代两位合伙人缴税后才可以申请做税务变更吗?我持两位合伙人分别在各自的注册地税局缴税的单据申请税务变更可以吗?

我咨询过全国12366,答复是“撤资不属于印花税征收范围,不需要交印花税。但是没有相关文件,只是一个口径”。

希望您的答复可以提供相关的税务政策文件,以便我想主管税务部门解释。

非常感谢!



   请参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第三条 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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