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办理公司注册、代理记账、地址托管、银行开户、出口退税、工商变更、公司注销等业务(仅限广州、深圳地区)
电话(微信):18565769935
2021-3-2 16:14:43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公司是从事汽车销售的一般纳税人,兼营代销其他4s店的汽车销售,代销汽车售出时由委托方(其他4S店)开具发票给个人,个人先把货款付给我公司,我公司再把货款支付给委托方也就是其他的4s店,我公司只赚取中间差价,我们是按现代服务业的代理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即:差价收入/(1+6%)*6%申报纳税,这正确吗?如不正确,那我公司在确认收入时应该按照什么样的税目和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谢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规定:“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
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