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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会计科目确认销售收入,该收款方式应确认为赊销模式,还是直接收款模式?如果确认为直接收款模式,应该在2019年9月确认销项税金,还是在2019年10月销项税金? 销项税金是以结算单还是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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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3 11:33:7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9月1日双方确认当月销售煤炭的产品价格,煤炭到达包钢指定卸货地点,符合质量标准,首月按648元/吨结算,煤炭到达卸地落地前的一切费用由我司负担;煤炭需要经过包钢化验,并且双方确认,如果煤炭质量达不到包钢验收指标,对方有权拒收或者扣款,具体的约定指标为:水封、灰熔点、哈氏可磨系数、焦渣特性、煤炭粒度等标准。     

       假设我司2009年9月10日将10000吨煤炭发往包钢,我司根据经验暂估确认648万元销售收入,计入,借:应收账款648万元,贷:主营业务收入——暂估648万元。我司一直到2019年10月5日,收到包钢确认的煤炭检验指标确认书(附件质保书),确认煤炭符合合同要求,10月20日收到结算单,但是包钢实际需要在11月20日左右才会回款。

    请问我司2019年9月用“应收账款”会计科目确认销售收入,该收款方式应确认为赊销模式,还是直接收款模式?如果确认为直接收款模式,应该在2019年9月确认销项税金,还是在2019年10月销项税金?    销项税金是以结算单还是质保书作为确认依据?    因为回款时间的迟延,是否会将该合同认定为赊销合同而不是直接收款合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规定:“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本公告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此前对发生上述情况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本公告规定做纳税调整。”

目前税法对收款方式没有明确界定,请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判定,并根据你司的实际情况并结合上述文件规定,自行判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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