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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4 11:43:39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五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
(一)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之规定。
请问一下,根据“法无禁止即可行”原则,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股权,因未说明是个人直接现金出资还是委托他人现金代付出资,是否可以理解为委托他人现金代付出资的也可以确认为股权转让成本?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文件规定,“第十五条 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
(一)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委托他人现金代付出资是否可以确认为股权转让成本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