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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4 11:56:17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根据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请问销售旧货放弃优惠,是否可以开具专票,如果不可以开具专票,是否有相应政策文件,谢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规定:“二、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文件规定销售旧货不得开具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