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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5 17:45:40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你好!请问,我建筑公司于2010年5月1日承建A公路工程,合同约定:若无法按期付清工程款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请问工程建设“延期付款利息”的税率是执行哪个税率?..
您好,根据您的叙述,贵公司收到购买方因延期支付工程款补偿的所谓“利息”,应作为工程服务的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
文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