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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9)59号中第七点(二)非居民企业向与其具有100%直接控股关系的居民企止转让其拥有的另一居民企止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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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8 15:24:59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请教“财税(2009)59号中第七点(二)非居民企业向与其具有100%直接控股关系的居民企止转让其拥有的另一居民企止股权。”这句其拥有的理解需要直接拥有,还是间接拥有也可以)


上述文件对“拥有”暂无相关解释,从严格意义上讲,企业有权转让的应为其直接拥有所有权的股权。若你司有转让间接拥有的企业股权的情况,建议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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