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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11 14:56:40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1、增值税/营业税是否需要缴纳事项
财税【2019】20号第三款和第五款规定,2013年至2018年之间发生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是否属于流转税的征税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上述法条是否表明关联方资金无偿占用需要缴纳增值税/流转税。
2、企业所得税调整事项
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
在实务中发现,房地产类关联方资金无偿占用,不仅涉及流转税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还在一定程度影响土地增值税,通过资金无偿占用,将资金以较低(高)的利率借出去,再以较高(低)的利率借入,增加了土地增值税的扣除成本,降低土地增值税。这现象是合理避税、税务筹划,还是需要按合理的方法确定关联方资无偿占用。
若需要调整,利率怎么确定才能认定是合理的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规定,第三条 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第五条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第一百一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
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一、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一)金融企业,为5∶1;(二)其他企业,为2∶1。 二、 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规定,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问题:(一)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二)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
因此,根据以上文件规定,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相关通知规定执行。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属于权益性投资。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相关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有关规定和能提供相关资料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外,均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具体涉税事宜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