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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时,登记名称是“某某之子”,是否可直接用后面户口和社保登记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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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16 14:38:6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情况描述:本年3月份男宝出生,因早产12周加上超低体重,住院3个月共花费近20万。医保和大病险报销后自费70000余元。后又肺炎感染住院1周,刷完医保后自费5000元左右。即两次共自费7.5万元。

问题1:出生时,登记名称是“某某之子”,是否可直接用后面户口和社保登记的名称;

问题2:以上两次住院,是否都可以按大病医疗专项扣除;

问题3:个税扣除时规定“自己负担的医药费用超过1.5万元的部分”,那么如果上述两次均可扣除,7万登记在我个税账户下,5000元登记在宝宝母亲个税账户下,请问那5000元能否享受个税扣除。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十七条 纳税人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患者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与纳税人关系、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总金额、医保目录范围内个人负担的自付金额等信息。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大病患者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或者医疗保障部门出具的纳税年度医药费用清单等资料。” 因此,应当填报患者姓名。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 第三条 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三)大病医疗。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

3、《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一条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因此,问题所述情况,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但不能两方同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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