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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17 11:18:44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税务局相关同事您好!关于留抵退税试行,请问税款所属期2019年5月-10月满足条件,是否可以申请留抵退税呢?还是说文件规定只允许所属期4月-9月这个期间满足条件的企业留抵退税?盼回复,十分感谢您!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条件不包含企业成立时间在2019年4月前。
文件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