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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22 11:35:19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3.营业账簿;4.权利、许可证照;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第二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对凭证不能确定是否应当纳税的,应及时携带凭证,到当地税务机关鉴别。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对凭证的性质发生争议的,应检附该凭证报请上一级税务机关核定。”
因此,如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印花税应纳税凭证范围的,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的税率缴纳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