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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义务确认时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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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22 16:48:24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目前增值税对纳税义务时点的确认规定如下:(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在我公司的实际业务中,我们和客户约定是客户验收合格后计算应付账款账期,和客户的对账客户也只承认验收合格入库后的业务,对于对方收到但是未检验的,对方和我们对账不会确认这一笔应付,同时也不会计算账期付款。

  这种场景下,我们是不是需要等对方的验收单才开具发票,确认收入,产生纳税义务。

目前我公司处理是发出商品时就开具专票,确认纳税义务,但是存在很多客户跨越验收确认请款下的验收合格实收数量和我司发出数量不一致导致发票需要作废重开的情况。


这种情况下,我公司是不是应该等到对方验收之后


①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文件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第二章 增值税发票开具基本规定,第一节 纳税人开具发票基本规定,四、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1年2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根据2019年7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文件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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