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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22 17:8:26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95号 )一、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
这次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以下简称金银首饰)。
三、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为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按本通知的规定缴纳消费税。委托加工(另有规定者除外)、委托代销金银首饰的,受托方也是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