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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25 9:47:30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不计容停车场所,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其成本是否按公共配套设施成本分摊到其他可售开发产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条 企业下列成本应按以下方法进行分配:……. (二)单独作为过渡性成本对象核算的公共配套设施开发成本,应按建筑面积法进行分配。…….”请您根据您的实际业务按照文件规定的成本分配方法进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