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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29 10:14:19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司是专门从事生活垃圾收集转运系统建设项目的投资、设计、建设、运营的,于2019年8月成立,请问能否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财税【2009】166号文件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文件第二十七条规定:“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八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附件第二项公共垃圾处理规定:“生活垃圾处理项目 1、根据全国城镇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等全国性规划设立;2、专门从事生活垃圾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3、采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填埋、焚烧、热解、堆肥、水泥窑协同处置等工艺,其中:水泥窑协同处置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4、根据国家规定获得垃圾处理特许经营权,或符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生活垃圾类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条件;5、项目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人员具备国家相应职业资格;6、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通过相关验收;7、项目经设区的市或者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总量核查;8、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若您公司符合文件规定的优惠情形和生活垃圾处理项目类型,即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相关优惠。
按照有关规定,12366纳税服务热线提供的咨询答复仅作为指导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参考意见,实际的执行以主管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