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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税款滞后缴纳定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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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31 10:28:34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公司为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税务局稽查局对我局检查后,对发现的违法问题定性方面,我公司和稽查局存在不同意见,特咨询如下:

1、我公司自2011年度开始取得预售房款,当时因为资金紧张,没有全额按照预售金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在2014年,我公司资金宽裕时,已基本上在2014年申报缴纳。稽查局核查后,认为2011-2013年度未按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营业税,应定性为偷税。我公司认为,虽然有2011-2013年度存在少交税款问题,但已在2014年度申报缴纳,没有导致国家税款流失,不存在偷税行为。

2、我公司2013年度已有部分开始交房,但当时未能取得成本发票,有部分建安成本尚未结算,我公司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确认收入实现的条件,在2015年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稽查局对此项问题认为,应该适用国税函[2009]31号文件有关确认收入时间的规定,按实际交房时间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对我公司未按规定期限确认收入行为,定性为偷税;我公司认为,总局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所有行业都可以适用,房地产行业也不例外,所以我公司并没有违法。另外,即使认为我公司适用的政策不妥,但我公司已经在2015年度申报收入并交纳税款,没有导致国家税款流失,也不应该定性为偷税。

对于以上两个问题,我公司认为都不应该定性为偷税,我公司的理解是否正确?

谢谢!


 为了加强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的纳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特点,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 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因此有单独针对房地产企业的文件应该按照此文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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