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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31 11:16:14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实名举报一公司在1997年隐瞒海运费和佣金收入491万美金,利润92万美元,我向税务局举报中心提交了详细证据资料。税务局开始调查,接触公司负责人,要求查看公司账簿和会计凭证。公司负责人以各种借口拒绝提供账簿,税务局应该向公司出具《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但是,税务局以税务征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为依据,拒绝向公司出具调取账簿通知书,案件无法进行下去。我想咨询省税务局,请明确说明税务稽查调取公司账簿是否有年限限制,是否是10年。
第二十九条明确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会计法规定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而财政部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办法》规定为30年。另外,第二十九条款只是规定公司应该保存账簿10年,并不是规定税务局稽查调取账簿限制10年。所以,我认为地方税务局有借该条款保护被举报公司或不作为的嫌疑。请省局给予法律法规方面的指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规定》:“第八十六条 税务机关行使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职权时,可以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业务场所进行;必要时,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付清单,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在30日内退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157号)规定:“第二十五条 调取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时,应当向被查对象出具《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并填写《调取账簿资料清单》交其核对后签章确认。
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所属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0日内退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第五十四条 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
(一)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
第五十六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