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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2 11:35:15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司是一般纳税人,在境内提供建筑服务,合同价10万元,对方扣留1万元做质保金,项目结束1年后支付,我司10万元在会计上都确认了收入,对方付了9万元,我司开了9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剩余1万未开发票,等对方实际付款时再开票。请问我们是否适用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69号公告第四条的规定,第四条是适用境外建筑服务还是境内建筑服务?我司是否可以等到实际收到质保金时再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四、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以上政策条款可适用于在境内提供的建筑服务。
以上回复内容仅供参考,涉及实际操作问题以主管税务机关的判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