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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2 11:43:7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公司中标的一个项目,合同签订时间为2019年3月,实际向甲方申请付款及甲方支付时间均为2019年5月,因此支付时开具的发票税率为13%,现项目进入竣工审计阶段,审计公司以合同签订时间为2019年3月,为税改前的时间为由,要求我公司进行3%税率补缴。我公司查阅相关法律条文,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四十五条中,明确说明了: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请问审计公司的要求是否合法?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适用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