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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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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2 18:46:26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请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使用税在开发期间是否可以做为当年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项目进行扣除?那么在项目竣工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时候,已经缴纳的土地使用税是否可以作为土地取得成本或开发间接费用,并作为20%加计扣除的基数?希望总局能给与明确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规定:

     第七条 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增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增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五)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六)根据条例第六条(五)项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规定: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

    第三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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