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个地区有两个工程项目,外经证预缴税款可以放在一起预缴吗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第七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以下资料:
(一)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二)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三)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2. 根据《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填写说明规定:“项目编号”:由异地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的编号,根据相关规定不需要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服务项目,不需要填写;“项目名称”:填写建筑服务项目的名称;“项目地址”:填写建筑服务项目的具体地址。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第七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以下资料:
(一)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二)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三)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2. 根据《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填写说明规定:“项目编号”:由异地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的编号,根据相关规定不需要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服务项目,不需要填写;“项目名称”:填写建筑服务项目的名称;“项目地址”:填写建筑服务项目的具体地址。
纳税人异地提供建筑服务,跨区域经营前不再开具相关证明,改为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一般情况下应按照建筑服务项目分别进行预缴,具体可结合实际情况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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