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办理公司注册、代理记账、地址托管、银行开户、出口退税、工商变更、公司注销等业务(仅限广州、深圳地区)
电话(微信):18565769935
2021-4-7 10:4:13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你好,请问,我公司于2016年设立,当时向工商部门提交的公司《章程》注明注册资本5000万元,于2036年前缴足。公司开始经营后,收到股东的实际出资1000万元,记实收资本,同时向银行贷款10000万元用于生产经营,每年支付银行贷款利息600万元,支付的利息在当年财务费用中列支。现在税务机关认为我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足注册资本,不足部分对应的银行贷款利息240万元为不合理支出,根据国税函[2009]3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予以调增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我公司认为,公司不存在“未在规定期限内缴足注册资本”的情形,因为公司章程规定”注册资本于2036年前缴足“。请问,我公司是否要补这笔税?
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下,公司章程规定的认缴期限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股东可以在章程规定的期限内认缴注册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