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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8 14:46:13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中的“煤电一体化建设”项目,涉及的主营业务收入如何界定?
我公司是全国大型煤电联营企业,是典型的煤电一体化产业结构,主要业务为利用煤炭发电、供热等,在适用税收优惠政策时,对于煤电一体化产业对应的收入范围理解不清晰,是否为利用煤炭产生的经济效益都算?如利用煤炭发电收入、利用煤炭供热收入等。
我们认为:根据“煤电一体化建设”定义,为煤矿企业与供电企业资产一体化,其中供电企业利用煤矿的煤炭资源的供电、供热收入等均为“煤电一体化建设”项目收入,我们的理解是否正确,请予以指导。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第三条规定,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不能准确判定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时,可提请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出具意见。对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由税务机关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具体办法由省级发展改革、税务部门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