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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8 15:8:44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根据财行【2019】11号四、手续费管理的2、”三代“税款手续费按年据实清算。代扣、代收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应于每年3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提交上一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申请相关资料。我想请问:这个按年,是指实际代扣代缴的年度,还是纳税人应缴的年度?比如,2020年,我公司代纳税人扣缴个人所得税2019年度汇算清缴税款,也就是纳税人通过我公司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通过我公司账户进行了个人所得税税款清缴。那么,这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是否属于”三代“税款手续费?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复:1、上一年度的“三代”税款手续费,是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代缴入库税款的手续费。 2、公司受托对其员工的综合所得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是通过员工个人账户补、退税款,不属于“三代”的税款。请问:公司受托对其员工的综合所得进行汇缴,和其他对其员工的工资、劳务等的代扣代缴有何区别?同样是本应员工个人要交的税,都是通过公司银行账户去扣缴,所说的员工个人账户是什么?是按累计到个人信息的账户吗?那和工资的都是同一账户啊?
财行〔2019〕11号文件规定:代扣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代税务机关从支付给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的收入中扣留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 单位在支付员工工资、薪金时,预扣预缴的税款,属于“代扣代缴”。纳税人通过任职受雇单位代为办理年度汇算清缴,不属于“代扣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