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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15 14:41:53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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