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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个人灵活就业4月缴纳的医疗费用怎么变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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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21 17:4:13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一、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0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0〕63号)规定,……2020年7月至2021年6月全省社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以59700元/年(4975元/月)核定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14925元/月,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按照2019缴费年度的缴费基数下限标准执行(2745元/月),其中长垣市、邓州市、新蔡县个人缴费基数下限仍按当地2018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执行,分别为2657元/月、2693元/月和2555元/月。

    二、根据《郑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灵活就业人员补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公告》规定,郑州市灵活就业参保人员: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医疗保障局、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 2020 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的通知》(豫人社 办〔2020〕63 号)要求,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起,郑州市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医保月平均缴费基数标准将统一由 4575 元/月调整为 4975 元/月。为落实全省统一缴费基数要求,切实做好差额部分医疗保险费用补缴工作,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补缴费用所属期 2020 年 7 月至 2020 年 11 月。 二、补缴人员范围 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 三、补缴标准 (一)灵活就业人员缴纳职工医保费标准由 366 元/月调整为 398 元/月,每月补缴 32 元。 (二)2020 年 7 月至 2020 年 11 月期间,已经办理过职工医保退休手续的灵活就 业人员:退休前参加过职工医保的,补缴标准由 204.96 元/月调整为 222.88 元/月,每 月补缴 17.92 元;退休前未参加过职工医保的,补缴标准由 256.2 元/月调整为 278.6 元 /月,每月补缴 22.4 元。 自 2021 年 4 月 6 日起,我市税务部门将按照原有职工医保费的征缴办法,全额征 (扣)缴灵活就业人员应补缴的职工医保费差额部分。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河南省社会保险费灵活就业缴费基数上调,目前郑州市已经下发补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公告,暂不清楚您是否处于郑州,若您处于郑州可按上述规定执行,如若处于其他地市,具体事宜建议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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