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图 | RSS订阅 | 本站微信 广深财税服务 - 深圳财务公司注册|广州代理记账报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企业申请|财务会计做账外包
你的位置:首页 » 纳税知识 » 正文

财税36号文件附件2第一条第(二)项不征收增值税项目所指的“存款利息”,是包括企业和自然人取得的存款利息吗?

gg2.jpg

2021-4-25 9:45:4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财税36号文件附件2第一条第(二)项不征收增值税项目所指的“存款利息”,是包括企业和自然人取得的存款利息吗?还是只是指自然人取得的。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
(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
2.存款利息。”

  • 本文来自: 广深财税服务,转载请保留出处!欢迎发表您的评论
  • 相关标签:税收征管  
  • gg1.jpg

    已有0位网友发表了一针见血的评论,你还等什么?

    必填

    选填

    选填

    记住我,下次回复时不用重新输入个人信息

    必填,不填不让过哦,嘻嘻。

    ◎欢迎参与讨论,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交流您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