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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个人出售满五年非唯一住房纳税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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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25 10:2:49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佛山市个人出售满五年非唯一住房,网上查到是个人所得税按转让所得扣减房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差额的20%进行缴纳,但咨询绝大部分中介都是说个税以售价总额的1-3%计算即可。这个具体是怎么规定的?比如说现成交价150万,扣除原值等差额为100万。按差额计算个税应缴20万,但按中介说法个税应缴只有1.5-4.5万,两者差额较大,这个要如何认定?中介这样的操作是否可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等规定,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不符合免征条件的,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应按出售价减除房产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的余额按20%计征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按其住房转让收入2%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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