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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5-24 11:30:57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您好,本人通过安徽的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申报并通过的一个“XX县小魏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名称,可登记人员却告知我因于已经注册的“XX县小小魏房产中介有限公司”名称近似,不允许使用,要求我改名称。可是我查看了贵局2017年颁发的《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和《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第四条,我这种应该只是名称相近,应该由我自己申报使用。如果日后可能产生侵权,也由我自行承担责任。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登记主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因此,您申请的企业名称请向企业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及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