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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6-17 11:23:53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减免税政策中困难减免认定标准问题的批复》(冀地税函[2009]211号)规定:
一、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确定为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可批准给予减免税优惠。
(一)纳税人破产、停产、停业的;
(二)因不可抗力,如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意外社会问题,导致纳税人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的;
(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
1.纳税人当年及累计经营亏损(企业所得税由国税机关征收的,纳税人须出具国税主管机关证明)的;
2.未连续享受减免税照顾的;
3.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平均工资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4倍的;
(四)列为设区市以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资金周转确有困难的在建项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
一、困难减免税情形
对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
(一)因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从事国家鼓励类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的;
(三)依法进入破产程序,土地闲置未用的;
(四)因承担县级以上政府任务,造成严重亏损或土地闲置未用的。
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的产业不给予困难减免税。
五、本公告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审批类减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公告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2018年第2号公告修改)同时废止。
对个别纳税人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税务机关可参照本公告依法给予减税或者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