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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4 13:6:1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公司是安徽省一家生产企业,主要是生产保温材料。2014年12月26日,我公司将名下的5号厂房评估作价152万和现金出资128万作为投资入股到本地一家防腐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对方公司一直未取得资质,不能承接施工业务,故128万现金出资始终没有到位。2020年由于疫情影响,我公司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在当地区管委会的关心下,我公司于2020年10月经过股东决议:未到位的128万改用将公司名下的6号厂房入股作价投资该防腐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请问:(1)我公司以名下6号厂房作价入股投资到另一家企业,是否可以 享受财税2018年57号文的第四条规定:“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2)财税2018年57号文的第四条“改制重组”有啥具体的界定吗?谢谢您的答复!
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具体情况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