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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定额发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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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 22:2:23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定额发票2019年是否还能流通使用?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定额发票是否属于有效发票?是否能用于报销?


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管衔接工作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6)8号)的相关规定,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监制的通用类发票,即《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定额发票》及《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发票(电子)》,过渡期从2016年5月1日至6月30日止。过渡期内,纳税人继续使用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在线管理系统开具《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发票(电子)》。另外,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12号)的规定,营改增试点纳税人2016年4月30日前已领取地税机关监制的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实行过渡期管理,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如医院、博物馆等)使用的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因此,您可参考上述文件。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另外,企业发生的费用支出能否报销属于企业的内部管理制度,有关财务处理方面的问题请您遵循财务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或向相关会计部门进行咨询。此外,如发现广东省纳税人有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您可通过拨打举报电话:12366-2-4或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网(http://www.gd-n-tax.gov.cn),在“首页->互动交流->税收违法行为检举”栏目下进行举报。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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