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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9 13:6:33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尊敬的领导:
您好!我18年有把户口迁至厦门翔安落户。我18年7月31号从A公司辞职,但是A公司的人事因为失误,把我的社保于2018年7月就断缴了,也就是2018年7月份的社保,我没有缴纳。2018年8月之至今,我一直在B公司上班,都有缴纳社保。
我想问一下,我的2018年7月份的社保可以补缴吗?该如何操作呢?我是一直有工作,只是A公司的人事失误操作,导致没缴纳社保。请领导帮我回答一下,谢谢!
社保费的缴纳是以个人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因此,如双方无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及个人是不允许补缴无劳动关系期间的社保费。如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任职单位应从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缴社保,包括试用期。因此,您可以要求原公司补缴2018年7月份的社保费。用人单位办理补缴所需资料:1、《社会保险费账目纠错(补缴)申报表》(通用)(一式两份);2、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用人单位原始记帐凭证以及发放工资明细原件及复印件。 4、补缴的所属期为劳动合同部份期限的,还应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或《厦门市用人单位与员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备案表》。可到就近的办税服务厅办理,办理时间为每月4日至月底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