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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 16:18:49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你好,房地产公司出售无产权立体停车车库,出让使用权是否按照出售不动产及无产权车棚同样缴税?而且是否涉及到土地增值税?
1、土地增值税:
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6号)
五、让渡无产权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使用权的征收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转让使用权或提供长期使用权的形式,有偿让渡无产权车库(车位)、储藏室(以下简称无产权房产)等使用权的,其取得的让渡收入应按以下规定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一)对清算前取得的让渡收入应并入清算单位收入一并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不同类型房地产开发产品,应分别计算增值额的,让渡收入应按照建筑面积法在不同类型可售房产之间进行分摊,分别并计不同类型可售房产的收入。
(二)对清算后取得的让渡收入,根据该清算单位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确定的税负率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即:计算缴纳的应缴土地增值税 = 无产权房产让渡收入*该清算单位的清算税负率。
2、印花税:
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缴纳, 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3、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四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4、教育费附加: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
将第三条修改为:“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营业税已改增值税)
5、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6]67号)
一、关于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的有关问题:
(一)自2006年5月1日起(费款所属期),对我省范围内所有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