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办理公司注册、代理记账、地址托管、银行开户、出口退税、工商变更、公司注销等业务(仅限广州、深圳地区)
电话(微信):18565769935
2021-1-23 14:2:28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70号,关于土地增值税收入确认,第一条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但第四条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营改增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营改增后转让房地产取得的不含增值税收入
因为销项税额中是(收入—土地出让金)/1.09*0.09计算的这两个对于收入的解释不一致,应该怎么理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文件规定,第一条是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第四条是关于营改增前后土地增值税清算的计算问题,两者不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