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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 11:40:53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您好!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及深化增值税改革即问即答,判定是否能够享受增值税加计10%进项税优惠是采用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口径。我司有异地的分公司,根据该异地分公司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数据判定,符合加计优惠;但本地的总公司不符合。请问异地分公司是否可以享受加计10%的优惠?
回复如下:可以